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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承包经营与农民合作社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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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 16:25: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二、建立“家庭承包经营与农民合作社”双层经营体制

(一)家庭承包经营与农民合作社是农村经营体制的两个层次,家庭经营是分,农民合作是统。事物的存在是对立统一的,家庭经营是农民合作存在的基础,农民合作是家庭经营存在的条件。也就是说,没有家庭经营一个个“个体”,就不可能构成“个体”的集合;反之没有农民合作,家庭承包就会动摇,一些地方农民弃地抛荒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二)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三农”的主体是农民,是最活跃的农村生产力。农民合作是社会主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它和我国过去的合作化有着显著的不同:

1、组织方式不同:新型农民合作是在政府的引导下,农民完全本着自发和自愿的原则由农民自我组织;而不是过去的带有行政性强制要求;

2、产权制度不同:新型农民合作构建了明晰的农户产权制度,是农民私有财产权一部分;而不是过去合作社的“产权人人所有”实质是“人人没有的产权”制度即“一大二公”;

3、分配制度不同:新型农民合作以劳动和资本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而不是过去“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

4、生产管理不同:新型农民合作以市场需求进行专业化组织生产管理,是以信息和技术指导为主的家庭生产经营管理;而不是过去的合作社“高度集中生产经营和管理”体制;

5、合作体系不同:新型 农民合作是围绕农民需要而构建的多种合作组织体系,是通过农民的资本相互连接的统一的整体;而不是过去的“条块分割”合作体系(农业生产合作是块,供销和信用合作是条);

6、合作主体不同:新型农民合作主体是农民;而不是过去合作主体多样性;

7、新型农民合作是建立在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合作经济组织,因此它不侵范农民的私有财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土地承包权;而不是过去合作社剥夺农民私有财产和自主经营权等。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让农民在改革中得到实惠,是农民走向合作的前提。农民只有走向合作才能够促进农业专业化提高和农村市场的发展;农民只有走向合作农业才能实现代化和农村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农民只有走向合作才能持续增收和实现共同富裕。


(三)建立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市场竟争的“新型统分结合经营体制”。

1、新型统分结合的体制模式:家庭承包经营+农民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包括:农业专业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信息技术合作、卫生教育合作、工业加工合作等多种合作形式或合作组织。这些农民合作是围绕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服务的,是有机整体的统一。一家一户农民家庭经营,它们需要社会化服务体系来为他们生产提供信息和技术,它们需要联合起来共同进入市场才能提高市场的主体地位,减少市场风险增加市场收益。

2、农民合作社的资本:集团批发采购,农户零价购买,批零差价按农户交易量返还入股,构建合作社资本。

一家一户农民进入市场购买生产资料是零售价,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主体地位增强,购买生产资料是批发价,这是一家一户农民无法完成的,组织化程度越高,农民市场主体地位就会不断增强,批零差价就会越大,农民随着消费积累就会增加,农民就会增加对合作社管理和监督,这种资本模式深受农民欢迎,在不增加农民一分钱负担下,开辟了农村产业资本积累新途径。

3、合作社之间的合作:消费合作联购分销的办法为农民提高了市场主体地位,农户将返还收入(消费积累)向农村信用社入股,将农民通过股权带进金融合作,增加农民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使农村信用社改善服务质量,促使农村信用社由官办向民办转变,更好地为农民提供发展生产资金。

随着农民消费积累的增加和农村信用社的规范,农民就会向农产品深加工进军,农民成为企业的投资主体,建立起自已的龙头企业,真正成为能够分享企业利润的利益主体,同时也承担企业风险主体。工业企业的不断建立,农村城镇化就会加快,农民就会从土地中走向工业和城镇服务业,农民就会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农民将土地向开发合作企业入股,为土地现代化经营开辟了道路。农民有工厂(服务)工资收入、资本收入和土地分红等多种收入,中国农民就富裕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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