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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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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7 19:48: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
                         商务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一、禁止新设市场和新上品种。禁止设立 新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已注册但未开展交易的市场不得组织标准化合同交易,已开业交易的市场不得推出新品种的合同。此项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二、保障资金安全。实行保证金第三方托管和银行监管,防止资金被挪用、侵占。此项工作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在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建立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三、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企业入市交易。责成市场开办者只允许与所交易商品有关的上下游生产、流通企业入市,已入市交易的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企业待其持有的合同交割或了结后退市。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禁止新的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企业入市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特别是应立即禁止股东、市场和其关联方入市交易,已入市交易的立即退市。



四、禁止代理业务。责成市场开办者禁止新的代理业务,此项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现有代理业务在所代理交易的合同交割或了结后停止,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五、规范保证金缴纳形式。市场向买方收取的交易保证金必须以现金形式缴纳;卖方以货币资金交纳的部分不少于保证金总额的50%,以现货仓单冲抵的部分不超过保证金总额的50%,仓单冲抵保证金的数额按照不超过冲抵日前一交易日该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货月份合同结算价的80%计算。此项工作应在三个月内完成。



六、限定每个交易品种和每个交易商的最大订货量。责成市场开办者根据该交易品种社会供需量和该交易商生产、贸易和使用量制定适度的最大订货量标准,并在交易中实行。此项工作应在三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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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7 21:54:43 | 只看该作者
国办专函督阵 大宗市场整顿风暴升级
“国六条”余音绕梁,新风暴再度袭来。

  4月28日,《中国经营报》记者独家获知,继春节前后全面掀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俗称电子交易盘)检查整顿热潮之后,从2010年4月中下旬开始,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函各省市区地方政府办公厅,要求各地方政府积极行动,切实配合商务部市场建设司等有关司局有效推进落实好年初由商务部下发的《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总计6条意见,以下简称“国六条”),进一步把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排查摸底工作做细做实,切实杜绝不合规经营行为的出现。

  与此同时,商务部以商办建函2010(378)的函件形式,致函全国各省市区商务系统,要求坚决杜绝“自然人及无行业背景企业入市交易”等隐患行为,督察落实好“交易市场出入金安全系统”的建设完备工作,同时坚决禁止交易商开展代理业务等行为。

  种种迹象显示,因2008年“郭远峰卷款逃匿案”被全面引爆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存在的种种疑难杂症,在2010年都将被逐条清算。

  国办专函威震四方

  3月27日,东北福米交易网做出的一项告示决定,导致其业务咨询电话差点被交易商和同行打爆了。

  当天,该交易网在市场公告栏发布消息称:“各交易商:依照国家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整顿规范要求(国办函[2010]23号、商办建函[2010]378号),结合我市场实际业务开展,现对交易管理有关事项进行如下通知。”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这一总计6条内容的公告仅为寥寥数百字,但几乎每条都直指要害,如第1条规定,对已入市交易的无行业背景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与粮油生产、加工、经营等内容无关的企业),现停止订货权限,待其持有订货合同了结后办理退市;第2条则要求,“规范货款订金缴纳形式:市场收取货款订金为合同标的额20%,并以现金形式缴纳;卖方以货币资金缴纳的部分不少于货款订金总额的50%,以现货仓单冲抵的部分不超过货款订金总额的50%,仓单冲抵货款订金的数额按照不超过冲抵日前一交易日该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货月份合同结算价的80%计算。”

  “甫一看到这则公告,确实有点蒙了,感觉规定的太细太具体了,按照这个玩法,以后根本就没有办法做投机了。”该市场某交易商对《中国经营报》记者称。

  “我们也没有料到交易商反应会如此快捷和敏感。”东北稻米交易网董事长葛金存表示,该市场成立于2002年8月,目前也是国内成立时间较早,交易秩序相对规范的“优等生”之一,但按照“国办函[2010]23号、商办建函[2010]378号”等文件要求,显然,葛金存为了确保市场交易行为更加合规,仍然需要做出种种取舍。

  “国务院办公厅以专函形式要求切实落实好年初下发的‘国六条’内容,同时针对如何落实‘国六条’提出了一些非常具体的实施意见和措施,我们认为,这意味着针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全局性的监管整顿风暴正在升级。”葛金存向记者表示,“这些整顿举措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而眼下发轫于国务院办公厅层面的专函督导行为,意味本次整顿绝非寻常,任何市场在这一整顿风暴面前都马虎不得。”

  但葛金存并没有看到国办专函的具体内容。“我们是4月22日收到来自大连市保税区管委会转发的大连市政府有关文件后,才得知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整顿风暴已经升级到了国家层面,同时也看到了相关的文号。”葛金存说。

  “国办专函的出现,意味这次整顿绝非走走过场。”采访中,天津、上海、陕西、辽宁、山东等多家规模较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老总都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国办专函已经将“国六条”必须予以坚决贯彻实施的高度提升到了国家层面,这意味着暴风骤雨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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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7 21:55:34 | 只看该作者
商务部或借机上位?

  与葛金存一样,无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老总,自2010年春节以来,都在煎熬与焦虑中徘徊。煎熬的是如此大力度的整顿过后,目前各大市场已经普遍出现了由于政策用力过猛、导致诸多交易商短期内开始离场观望的情绪,焦虑的是,“国六条”之后,国家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其他整顿措施是否还在引而未发,下一步何去何从?

  2010年4月下旬才刚刚下发的国办函[2010]23号、商办建函[2010]378号两大函件面世之前,2009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就以232号形式,要求“全国禁止新设立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该文还要求对新设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及原有企业申请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不得使用“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仓单交易”等字样。

  “232号文出现后,很多人都误读为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未来或将成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政策性监管主体”,一位不愿具名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都隶属于各省市区地方政府下属的地市一级政府管辖,且进行松散式管理,同时注册由省级工商部门负责,市场运行方面又要接受商务系统管理,故长期处于拥有多个婆婆,却没有一个“真婆婆”的状态。

  他表示,232号文从禁止的角度,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从以前的增量游戏带入了存量游戏时代,因此2009年12月开始,市场不断揣测国家工商总局或将走上前台,变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这一群体相对明确的监管主体。

  很快,商务部于春节前下发的“国六条”,说明国家工商总局并未介入此事,这让市场开始再次遐想:商务部是否正在从隐身婆婆走向前台,变身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唯一的管家婆?

  但事实上,《中国经营报》记者此前多次针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采访中,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官员并不认为该司局担负有对这一市场群体的主体监管责任。

  “ 这些年来,大家一直在期许国家能够明确某一部委成为非常明确的大宗市场监管方,但事实上,一方面由于海南天然橡胶案、广西白糖案、浙江茧丝绸案、华夏商品交易所郭远峰案等丑闻不断,导致大宗市场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根本就没有哪个部委敢惹火烧身;另一方面,证监会自2006年以来多次强调变相期货问题及其危害性,使得这一市场群体处于随时可能被整顿和封杀的边缘,因此,也没有哪个部委愿意与有关利益方发生冲突,抢食大宗市场管理份额。”一家非常知名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负责人告诉记者说,正是因为管家婆婆长期缺位,大宗商品市场近年来孽生出了诸多问题,如2008年发生的郭远峰案、2009年年底爆发的山东龙鼎大蒜案等事件,都充分反映出“对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问题,由于政出多门,多龙治水,最终导致风调雨顺时谁都愿意管,而惊涛骇浪面前,人人避之不及”。

  在另一家大宗市场负责人看来,透过郭远峰案,以及“国六条”的出台细节和本次国办专函配合商务部有关函件等一系列动作,“商务部对大宗市场的监管地位明显有所提升,至少商务部已经代表国务院,开始就大宗市场专项整顿问题具体抓落实了。”天津保税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总裁周臣就认为,商务部借助本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整顿之机,如果能顺利变身大宗市场唯一监管方,则意义重大。

  陕西大宗煤炭交易市场总经理王宇航透露,该市场在3月份已经接受了商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预计年内类似级别的大规模检查还将有两次以上。“从专项检查的密度和组织力度看,明显能感受到商务部对大宗市场的监 管效力在不断提升,监管地位也正在从过去的隐身婆婆走向前台。”王宇航认为“国六条”要想真正落到实处,就必须建立一个有利于长期监管的长效机制,而这一机制如何践行,显然需要由中央政府尽快明确某一部委担纲这一市场群体的监管主体责任,如证监会负责监管期货市场,那么,大宗商品中远期现货交易市场的监管方如何确立,也应该由国家来确定。

  多位长期关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制度建设与政策领域改革的学者纷纷表示,虽然目前还无法洞悉国办函[2010]23号、商办建函[2010]378号的具体内容,但透过这一“制度性”安排,显示出国务院确实有意让商务部成为大宗市场监管主体,而从“国六条”落实角度看,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同时也是该文件的起草者,故后者未来担负这一市场群体监管职责的可能性,高达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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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8 06:47:4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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