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大蒜贸易网论坛
标题:
数量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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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标准蒜
时间:
2007-6-6 16:05
标题:
数量误差
交收数量在100吨以下(含100吨),数量误差不得超过1%;交收数量在100-1000吨(含1000吨)之间,交收数量误差不得超过0.5%;交收数量在1000吨以上,实际交收数量误差不得超过0.1%,并且实交数量与应交收数量之间差额盈亏,由本市场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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