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大蒜贸易网论坛

标题: 数量误差 [打印本页]

作者: 标准蒜    时间: 2007-6-6 16:05
标题: 数量误差
交收数量在100吨以下(含100吨),数量误差不得超过1%;交收数量在100-1000吨(含1000吨)之间,交收数量误差不得超过0.5%;交收数量在1000吨以上,实际交收数量误差不得超过0.1%,并且实交数量与应交收数量之间差额盈亏,由本市场进行相应调整。




欢迎光临 国际大蒜贸易网论坛 (http://bbs.51garlic.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