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要求 | 1、同一品种、成熟、色泽一致、形状规则、坚实饱满、完整、洁净、气味正常。 2、无霉变、腐烂、发芽、糖蒜、僵蒜、虫蚀、散瓣、皱缩空腔、多层蒜和独头蒜、机械伤。 |
规格要求 | 标准品:5.5 横径 5.5-6.0CM(含5.5CM) 替代品:6.5 横径 6.5CM以上(含6.5CM) 替代品:6.0 横径 6.0-6.5CM(含6.0CM) 替代品:5.0 横径 5.0-5.5CM(含5.0CM) 以上规格梗不宜过长,且无根须。 |
限度 | 1、标准品:品质要求第1、2项不合格率之和按重量计,以不超过10%为限,其中第二项中腐烂、发芽、糖蒜、僵蒜不合格率之和不超过4%,规格划分中不符合要求的按重量计不超过20%。 2、替代品:合格率在65%-70%(含65%)之间,每批按交收价降价5%交收;合格率在60%-65%(含60%)之间,每批按交收价降价10%交收;合格率低于60%,则不予交收。 (其中:①规格划分中,不符合各级要求的超过20%,降低一规格交收。规格小于5.0的不予交收。②腐烂、发芽、糖蒜、僵蒜,不合格率之和不超过4%。③霉变不合格率不超过5%。(霉变比率超过5%小于10%的,该批货物按交收价降价10%可替代交收,超过5%部分不再计入总体不合格率)④机械伤、虫蚀、散瓣、皱缩空腔、多层蒜,不合格率之和不能超过11%。以上四项不合格率之和不能超过40%) |
备注 | 1、标准品和替代品是指符合以上品质、规格的杂交蒜。 2、替代品与标准品的价差实行升贴水。交收价格在2500元/批(含)以下时,升水标准为交收价的10%,贴水标准为交收价的15%;交收价格在2500-5000元/批(含)时,升贴水比例调整为交收价的7%;交收价格在5000元/批以上时,升贴水比例调整为交收价的5%。(同规格白蒜,每吨按交收价加价3%可替代交收)。 3、横径5.0CM以下的不作为本市场的交收替代品。 4、原产地为江苏邳州的交收大蒜,同规格的在交收价格基础上,每吨加价5%交收。原产地为河南的大蒜,在交收价格基础上,每吨减5%交收。 5、标准品、替代品的品级、标准可以根据大蒜每年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6、进行交收的大蒜须为当年度产大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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