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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热烈祝贺金乡经纪人管理办法出台 [打印本页]

作者: 大蒜大亨    时间: 2015-3-29 18:04
标题: 热烈祝贺金乡经纪人管理办法出台
办法如下: 第一条 我县农产品经纪人管理办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纪人管理办法》要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 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获得我县农产品经纪人资格: 申请从事经纪活动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学习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具备以上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 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经纪人的登记管理:制定完善的申请登记流程,做好经纪人的经营范围、经纪方式、经纪项目和经 纪人的个人信息的档案记录。(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经纪行为,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 营,查处违法经营,设立违法经营投诉和经纪人维权电话、邮箱等。 经有关部门调查,投诉属实者给予 相应奖励,对于违法经营者,按照危害程度加以处理并在各交易市场公式处罚结果。第七条 经营经纪业务的经纪人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 纪执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在有关部门申请取得资格。 第八条 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 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 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经纪人依法从事经纪活动所得佣金是其合法收入。经纪人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条 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 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 服务,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 第十一条 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 等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 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第十二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提供客观、准确、高效的服务; (二)经纪的商品或服务及佣金应明码标价; (三)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委托人; (四)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 (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业秘密; (六)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和经纪合同等资料; (七)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第十三条 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 (二)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 (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四)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五)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 (七)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 (八)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九)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十)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其管辖的经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经纪人应 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经纪人有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 第十六条 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五)、(七)、(九)、(十)项规定,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六)、(八)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作者: 老虎变病猫    时间: 2015-3-30 06:43

作者: 老虎变病猫    时间: 2015-3-30 22:54

作者: 大蒜代言人    时间: 2015-3-31 06:12

作者: 邪不压正    时间: 2015-3-31 08:18

作者: 暮光666    时间: 2015-3-31 13:43

作者: 老虎变病猫    时间: 2015-3-31 13:47

作者: 天蓬元帅    时间: 2015-3-31 14:12
在哪发布的?我怎么没看见
作者: 老虎变病猫    时间: 2015-4-2 10:20

作者: 老虎变病猫    时间: 2015-4-2 13:55

作者: 老虎变病猫    时间: 2015-4-3 13:01

作者: 老虎变病猫    时间: 2015-4-3 20:58

作者: 老虎变病猫    时间: 2015-4-4 07:53

作者: 老虎变病猫    时间: 2015-4-4 14:32

作者: 老虎变病猫    时间: 2015-4-4 20:18

作者: 老虎变病猫    时间: 2015-4-5 10:55

作者: 老虎变病猫    时间: 2015-4-5 15:10

作者: 老虎变病猫    时间: 2015-4-6 07:06

作者: 老虎变病猫    时间: 2015-4-7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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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老虎变病猫    时间: 2015-4-11 11:13

作者: 老虎变病猫    时间: 2015-4-12 06:51

作者: 老虎变病猫    时间: 2015-4-12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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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老虎变病猫    时间: 2015-4-13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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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老虎变病猫    时间: 2015-4-14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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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蒜大亨    时间: 2015-7-24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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